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都包括啥?
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利得通常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且不属于企业收入准则规范的范围,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建议参考: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的确认和计量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政府补助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
-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总结: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企业还需要注意政府补助的性质和用途,确保符合相关条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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