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包括哪些费用?
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费用:
1、财政拨款: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的具体范围可能会因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企业在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时,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判断,并及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财务人员,以确保合规申报和纳税。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内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和纳税的重要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政府补助利得的确认、计量和申报等内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企业正确处理政府补助利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利得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一种收益,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补助都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利得,企业在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时,应注意其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及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财务人员,以确保合规申报和纳税,企业也应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策略,以降低税务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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