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建议参考: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小编总结: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或者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该注意相关的税收政策,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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