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自行车酿事故,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5日晚上七时,被告刘某(8岁)在贵阳市小河经开区珠江湾畔湖边骑自行车从后面撞倒正在散步的原告王某(68岁),王某当即被送往贵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8天,并经司法鉴定中心2次鉴定均为十级伤残。刘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58709.15元,但由于双方对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花溪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骑自行车从后面撞倒王某,导致其构成十级伤残,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刘某父母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对刘某父母辩称原告系成年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对刘某负全责存疑,因刘某是从后面撞倒王某,王某无预见性,也未对存疑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刘某父母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85178.12 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情形并非个例,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虽未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带来的隐患可不容小觑,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实属得不偿失。未成年人是社会应当保护和关爱的对象,但年龄并非是其肆意妄为的“免责借口”,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日常生活中不仅要言传身教,注重培养未成年人保护自己、敬畏生命的法治意识,还应当为其灌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更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预判能力较弱,现在正值开学季,孩子的玩伴在课余和周末时间聚集起来,部分家长忙于工作或家务疏于监管,造成交通出行风险大大上升,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家长,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并对不适宜开展特定活动的场所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存在过错,导致他人受伤的,则可能无法免除监护人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力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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