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能不能要回来?要回多少?
基本案情:2015年2月原告王某之子与被告唐某之女开始同居生活,在2015年底生育一子,后因病夭折。2016 年 2 月 24 日原告王某之子与被告唐某之女按当地少数民族习俗办婚礼摆喜酒,并向被告支付128000元的彩礼。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双方生有一女,名字王某艳。2018年6月25日,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
原告称为了子女的婚事,四处借款,而在原告王某之子与被告唐某之女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除了交彩礼当天按习俗退回40800元给原告之外,所收原告彩礼共87200元一直未曾返还原告,故向花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被告认为其与原告虽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不应该返还彩礼,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彩礼是否返还,应着重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问题,以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权益。本案被告虽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从2015年至2018年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活时间较长,且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女,也在相应的时间内举办了仪式,亲朋好友也将双方视为“夫妻”看待,双方的生活状态和他人对其所形成的主观感知和心理确认,除形式上未办理结婚登记外,原告王某之子与被告唐某之女的社会交往和相处与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已无异。故不能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来抗辩夫妻关系存在的事实,因此在本案中不能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要求返还彩礼。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哪些情况下可以退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只有在符合以下两种情形时,法院才会支持返还彩礼:1.双方婚后确未共同生活并请求离婚的;2.因为结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并请求离婚的。除法定条件外,是否可以返还、应当返还多少,还需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进行判断。
法官寄语: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全国各地也在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大家要自觉知法守法,倡导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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