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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一、基本案情

  秀娟和春菊同为湖北老乡。春节前夕,秀娟免费搭乘春菊的小轿车回湖北老家。当天凌晨2点,春菊驶车辆行至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与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交通事故,导致秀娟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春菊“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负全部责任”。秀娟经送医院救治,入院诊断肋骨多发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住院治疗53天出院。春菊、赵某和刘某均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含车上人员责任险,本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秀娟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二、不一样的看“法”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的规定,秀娟系春菊车上的乘客,于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而言系第三人,春菊、赵某和刘某的车辆均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各自承保的公司对于秀娟的损失均应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秀菊作为驾驶员,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和同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春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春菊作为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秀娟在春菊的允许下免费搭乘,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基于春菊的无偿施惠行为,春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对减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春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秀娟系春菊驾驶的车辆乘客,故秀娟因本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扣减各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向秀娟支付的赔偿款后,剩余款项应先由春菊购买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部分由春菊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温馨提示

  好意搭载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也符合绿色环保理念,值得提倡。与此同时,也需要提醒驾驶人在进行好意搭载时,应当谨慎对待潜在的风险,注意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符合交通法规,以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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