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共骑一辆共享单车酿事故,责任谁来担?
不是买不起,而是共享更有性价比。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遍布各个城市的街道上,已成为时下热门且普遍的交通工具,可是不按交通规则骑行会在无形中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的还会“吃上”官司。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7时,被告杨某(14岁)骑行共享单车搭载被告张某(15岁)、王某(15岁)在贵阳市经开区某路段骑行时未确保安全,与路边行人原告(64岁)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的监护人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调未果,原告诉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骑行人辩称:
因早起上课要迟到了,被告张某、王某与杨某共同约好扫描共享单车骑行,杨某认为是三人共同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异议,原告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被告不应支付该笔费用,原告退休没有上班不存在误工费,营养费可以负担一点,但是要三家共同承担,在本次事故中,杨某也受伤了。

搭乘人辩称:
三家不是共同的责任,起因是被告杨某去扫描共享单车骑行,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搭乘人只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对误工期有意见,原告的年龄不存在误工期,不该支付误工费。
法院判决:少年全责,监护人赔偿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并无异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案涉事故的全责,被告张某、王某与杨某三人协商后共同骑行共享单车到学校,三人明知超载仍骑行,共享一定利益,因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原告已退休,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故不予支持误工费,结合实际,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认定由杨某对原告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张某、王某各自承担20%赔偿责任,因被告杨某、张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质量较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产生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尽管有真实案例作为“前车之鉴”,但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违反交通规则出行,尤其是未成年人,他们生理和心理成熟度不足,对某些事物判断能力较弱,法律意识淡薄,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有义务和责任对他们进行监护和管教,提醒未成年人遵规守法,学校作为教育部门,应定期对学生开展普法交通安全知识,告知学生上放学途中,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出行习惯,拒乘“黑车”,佩戴好安全头盔,勿超载,珍爱生命,安全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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