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解除合同还要开离职证明吗
开了解除合同证明通常还是需要开离职证明的,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从定义和功能来看,解除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有着不同的作用。解除合同证明主要是用于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被解除,它侧重于说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终结状态,一般会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时间等关键信息,是对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关系解除情况的书面确认。而离职证明则是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出具的,主要用于证明员工已经从该单位离职,它的用途更为广泛。
在实际生活中,离职证明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离职证明是其求职时新单位通常会要求提供的材料,新单位可以通过离职证明来核实求职者的工作经历和离职情况,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办理社保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事宜时,离职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例如,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离职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失业状态符合领取条件。
从法律规定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里所说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实践中多表现为离职证明。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即使已经开具了解除合同证明,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后续的正常求职、社保办理等事宜,也应当再开具离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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