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多次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返还赠与款项3万余元。
2022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支付向王某共计转账9万余元。其中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98笔,合计金额3万余元,其他转账186笔,合计金额 6万余元。
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支付向张某共计转账1万余 元。其中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25笔,合计金额 1千余元,其他转账33笔,合计金额 1万余元。2025年2月,王某通过微信向分两笔向张某转账共计2万元。后双方因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退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认为,其在恋爱期间对被告王某的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系附条件赠与,现条件无法成就故其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红包往来系原告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其主张的微信转账、红包金额较小,多笔小额转账(如日常消费、节日礼物等)属于无条件赠与。另外其中含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属于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普通赠与,已实际交付且不可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对于原被告之间具有特殊含义转账行为的认定。二是对于原、被告之间其他转账行为的认定。三是返还数额的确定。
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一些具有特殊意义如“52”、“131.4”、“520”、“1314”,或者在节假日、对方生日时的转账行为,此类型的转账是原、被告之间为表达爱意、稳定感情而将货币金额赋予特殊情感意义的无偿赠与行为,对方也以收款的方式表示接受赠与,该种行为符合无偿赠与的法律规定,故相互之间不予返还。
原、被告恋爱期间除了上述具有特殊含义转账行为以外,还有多次微信转账红包支付,该部分转账具有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同一时期内频繁转账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原、被告之间为了增进感情从而进一步缔结婚姻的一种方式,是附条件赠与而不是无偿赠与。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生活愿望,即双方的赠与行为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的,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终止,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条件不能成就,原被告双方应该相互返还赠与的财产。综上,法院核算后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赠与款项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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