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处理)
李某某向法院诉称:2020年9月,原告李某某在济宁市做生意时,在某KTV认识了被告崔某某1,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被告崔某1利用双方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支付。被告崔某1利用原告李某某的账户进行购物,并秘密使用信用卡,在原告身上共计花费元。通过以上方法2个月。
原告李某某立即与崔某某1解除关系,并要求其归还上述借款,但被告崔某某1拒绝归还。由于被告崔1已年满16周岁,尚属未成年人,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崔1的法定代表人崔2、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崔1辩称,对原告的事实和理由不认可。原告自愿转账用于消费,不属于贷款。崔2、徐某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认为被告崔1没有偷偷使用信用卡。他们认为,交往期间双方进行的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属于共同消费,而非贷款。性质,不应退回。
1、被告崔某2、徐某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李某支付了元。
2、被告崔二、徐某未按期足额还款的,应当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0日公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限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在关系期间,特别是在婚姻合同期间,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赠与,因为双方的真实意图是建立婚姻关系。有条件的礼物只有在满足附加条件后才会生效。如果不满足所附条件,礼品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退回。
爱情中的礼物和贷款之间既有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夫妻间互相捐赠财产的现象很常见,贷款和赠与很容易混淆。当男女结束恋爱关系时,很可能会发生财产纠纷。法律保护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但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建议在关系期间借钱时,鉴于关系的特殊性,相互转账时应有明确的转账附言,并在微信或短信聊天中确认转账性质。
关系存续期间支出金额性质的认定:在合理范围内且数额较小的,如果不能证明是专门为结婚等目的而赠与的,应当视为一般赠与。具体来说,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日常生活中价值不大的礼物,如买衣服、包包、请客人吃饭等;
2、特殊日期支付的房产,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小礼物。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捐赠财产,以表达爱意,培养双方感情。一旦交付,捐赠者就不能要求归还。
对于男女之间赠送的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者大量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由于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推定为聘礼,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对于一些数额不大、意图不明显、且没有迹象表明该转让属于贷款或有条件赠与的转让,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的双方情况作出认定。如果对方抗辩称共同消费发生在同居期间,法院一般不承认这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当事人以已同居为由提出“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抗辩,不予受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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