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分手后能否要回?
在恋爱期间,情侣通常会通过相互发送红包和进行转账来表达彼此的情感。然而,一旦分手,原本甜蜜的转账往来往往变成了法律纠纷的导火索。这些转账的法律性质往往难以明确,导致分手后的索要过程变得复杂而棘手。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又能否要回呢?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
许昌一市民魏先生诉称,2021年初,其与刘女士确立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相处。为增进双方感情,维系共同生活,原告应被告要求,给被告买黄金手镯、苹果12手机、化妆品、装修房屋、置办家电、还信用卡、还房贷等,累计消费或转账85228.9元,现被告单方与原告分手,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魏先生与被告刘女士于2021年初至2023年5月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9月4日止,原告以及原告通过两名朋友向刘女士共计转账84608.9元,上述款项共分为六类:1.原告向他人借款转账给被告共计9000元,2.原告为被告购买日常用品、礼物共计31215.05元,3.“520”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共计1040元,4.原告转账给被告用于偿还房贷、信用卡,共计12673.52元,5.原告仅提供转账记录共计7100元,6.2022年5月原告店铺开业后转账给被告共计23580.33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区别对待。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庭审陈述,第一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被告应当偿还原告9000元。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日常生活消费、购买化妆品、“520”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应当认为是双方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行为,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返还第二种及第三种类型款项共计32255.0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四种类型原告向被告转账的用途非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结合转账行为的目的,现原被告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被告应予返还该12673.52元款项。第五种类型的款项原告除提供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款项用途和目的,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第六种类型的款项系原被告经营店铺后发生的转账,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具备借贷合意,不予支持。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款项共计21673.52元。
恋爱虽美,转账需谨慎!一方面,男女恋爱时要保持清醒头脑,保持财产独立,留下资金往来证据,在合理范围内表达爱意。另一方面,不可借恋爱之名谋取他人财物,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红线,否则可能陷入无底深渊,最终人财两空! 文图:张棣/张宁 编辑:张棣 审核: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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