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来了,社保就能不交了吗?律师朋友给你说句实在话!
王女士今年49岁,最近夜里总失眠,白天莫名烦躁,去医院一查——更年期综合征,她在一家小公司做财务,心里嘀咕:“我这把年纪,身体也不舒服,眼看要退休了,社保还得按月扣那么多钱,能不交了吗?” 她甚至听说有些老姐妹私下商量着“停保”,心里更是七上八下。
作为一名处理过众多劳资纠纷的律师,我必须坦诚地告诉所有和王女士有同样想法的朋友:这是一个极其危险且错误的念头。更年期绝非停止缴纳社保的合法理由,盲目操作只会让未来的自己陷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之中。
我们必须从根本上理解社保的性质,它不是一份可买可不买的商业保险,而是一项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定制度,只要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正式的、持续的劳动关系,单位就必须为您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是《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对于正处于更年期的女性职工而言,这个阶段的身心不适是真实存在的,我们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同情,但法律不会因为一个生理阶段而豁免双方的法定责任。您的“更年期”与单位的“缴费义务”是两条完全不相干的平行线,您依然在正常工作、领取报酬,劳动关系存续,缴费就必须继续。
如果私下与老板“协商一致”停保呢?这无异于饮鸩止渴,短期看,您到手的工资似乎多了一点,但长期来看,您损失的是整个未来的保障堤坝:
-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直接清零,未来退休时,养老金领取资格(累计缴满15年)可能无法满足,即便已满足年限,停止缴费也会大幅降低个人账户总额和后续的养老金计算基数,导致每月领取的金额锐减。
- 医疗保险:这是最致命的风险!一旦停缴,医保待遇会立刻中断,更年期及之后的中老年阶段,正是高血压、心脏病、骨质疏松、各类癌症等大病的高发期。没有医保的守护,任何一场大病都足以摧毁一个家庭多年的积蓄,届时再后悔,为时已晚。
- 其他保险:生育保险(虽更年期后意义减小,但保障仍在)、失业保险等权益也将一并丧失。
或许有人会说:“我身体好,扛得住,就为了多拿点现金。” 但这是一种侥幸心理,法律是冰冷而严格的,它不会因为个人的侥幸而网开一面。您用今天的现金,赌的是明天无法预知的健康风险和老无所依的凄凉晚景,这个赌注,太大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默许甚至诱导您停缴社保,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您不仅有权要求单位立即补缴,还可以向当地社保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是“斤斤计较”,而是对自身未来最大的负责。
建议参考
如果您觉得社保缴费压力大,或者因为更年期症状确实影响了工作能力,正确的做法不是“断保”,而是寻求合法合理的路径:
- 与企业沟通:如果身体确实无法负荷当前工作,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沟通,看是否能协商调整岗位或工作量,但前提必须是保持社保的连续缴纳。
- 申请病假: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依法申请病假,病假期间,劳动关系存续,社保仍需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地方规定执行)。
- 办理病退: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满足相应缴费年限,可以办理病退手续,按月领取待遇,但这与单纯“更年期”情况不同,门槛很高。
- 关注政策: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关于大龄职工、女性职工的特殊帮扶政策,但任何政策都不会以“停止缴费”为前提。
切记: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停保协议”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更年期是人生的一道坎,需要的是更多的关怀、理解和正确的健康管理,而不是以牺牲核心社会保障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短暂轻松。社保是您编织未来安全网的绳索,任何时候都不要主动剪断它。作为您的律师朋友,我真心劝告:善待自己,不仅要善待现在的身体,更要善待未来的那个“她”,守住您的社保,就是守住了晚年生活的底气和尊严,有什么比一份踏实、有保障的未来更重要的呢?
更年期来了,社保就能不交了吗?律师朋友给你说句实在话!,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