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真的能免责吗?
李强入职新公司时,主管拿出一份文件:“小强啊,公司现在资金紧张,社保这块你自己先垫着?签了这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每个月工资多给你发1000块补贴,双赢!”李强想着多拿现钱更实在,便签下了名字,然而半年后,他因工受伤申请工伤待遇时,却被社保部门告知公司未依法参保,所有医疗费用需自行承担,他拿着那份签字的承诺书去找公司理论,得到的却是冰冷的回应:“白纸黑字,你自己签的,反悔也没用!”
这份看似“你情我愿”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实则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无效陷阱”,无论劳动者因何种原因(如换取更高现金收入)签署此类文件,其法律效力都被《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彻底否定。
究其根本,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绝非劳资双方可以私下“协商豁免”的普通民事权利,公司要求或诱导员工签署此类承诺书,本质是企图将法定责任非法转嫁给劳动者,其后果对双方都极为严重:
对企业而言:风险重重
- 补缴与滞纳金铁定逃不掉:一旦被查实(如员工举报、社保稽核),企业必须补缴欠费及高额滞纳金。
- 行政处罚如影随形:社保行政部门可依法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工伤待遇全额自担:员工发生工伤时,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将全部转嫁到企业头上。
- 人才流失与信誉崩塌:违法行为曝光后,不仅面临员工离职索赔,企业商誉更将严重受损。
对劳动者而言:权益裸奔
- 核心保障瞬间归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关键保障在需要时无法启动。
- 维权成本陡增:虽然事后可追索权益,但需经历投诉、仲裁甚至诉讼,耗费巨大时间精力。
- “现金补贴”得不偿失:看似多拿的补贴,远无法覆盖失去社保保障的巨大风险与长远损失。
法律的红线,不容任何形式的“承诺”僭越。
专业建议参考
劳动者:
- 坚决拒签:遇到公司要求签署放弃社保的任何形式文件(承诺书、声明、协议等),明确拒绝是首要原则。
- 及时举报:若公司未依法参保,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中心/人社局)或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关键证据。
- 行使解约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追索损失:因公司未缴社保(尤其是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导致个人无法享受待遇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依法向公司索赔。
企业管理者:
- 杜绝侥幸:彻底摒弃要求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文件的错误做法,足额、及时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是刚性的法定义务。
- 立即整改:若存在历史欠缴或员工已签署无效承诺书的情况,主动联系社保部门进行补缴是降低法律风险的最佳途径。
- 合法优化成本:应在法律框架内(如合法合规设计薪酬结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寻求成本优化方案,而非触碰社保红线。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罚款。
- 第八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张薄薄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无论签得多“心甘情愿”,都不过是企业一厢情愿的免责幻梦,法律早已筑起高墙,社保的强制性如同磐石,不容任何“协议”撼动分毫,劳动者签下的不是保障,而是权益的“空白支票”;企业收获的也非降本增效,而是行政处罚、巨额赔偿与信誉崩塌的三重利刃。
社保不是企业可施舍的“福利”,而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法定基石。对劳动者而言,勇敢说“不”并依法维权,是守护自身权益的盾牌;对企业而言,依法足额参保,是规避风险、行稳致远的唯一正道,在法律的刚性框架下,任何试图绕过社保义务的“捷径”,终将引向代价高昂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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