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总说效益不好不给我交社保,我该怎么办?律师教你合法维权!
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我经常听到劳动者这样的困惑:“老板说现在公司困难,让我签个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每月多给几百块现金,这靠谱吗?”或者“单位一直拖着不给我交社保,我该忍气吞声还是撕破脸?”这些看似“灵活处理”或“无奈之举”的背后,往往藏着单位规避法定义务的算盘,而劳动者却承担着巨大的未知风险!
社保,绝非单位可交可不交的“福利”,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刚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白纸黑字写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从你成为单位员工的那一天起,单位为你足额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就是板上钉钉的法律责任,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或“自愿放弃”的空间。
单位常玩的那些“不交社保”的花招,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 “签自愿放弃协议,给你现金补贴”:听起来很诱人?大错特错!这种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一旦你将来生病、失业、退休或发生工伤,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苦果只能自己吞,单位省下的钱,远不足以弥补你失去的保障,我曾代理过一位快递员,签了“自愿放弃”后遭遇严重工伤,单位翻脸不认账,最终虽通过法律途径艰难维权成功,但期间承受的痛苦和经济压力难以估量。
- “用商业保险替代社保”:商业保险是锦上添花,社保才是雪中送炭的基础保障,两者性质、功能完全不同,绝不可相互替代。单位此举仍是违法逃避社保缴纳责任。
- “按最低基数交,或者只交某一两种”:这是典型的“打折”缴纳,同样违法!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按你实际工资)、缴纳全部法定险种。不足额缴纳,直接影响你未来的养老金、医保报销额度等核心权益。
- “你是实习生/兼职/劳务工,不用交社保”:关键看实质!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等),无论叫什么头衔,单位都须依法缴纳社保,名为“劳务合同”、“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的,法院通常“穿透”认定。
- “等公司盈利了/上市了再给你补”:社保缴纳不能“打白条”!这是单位的拖延战术,按时缴纳是硬性要求,效益好坏不是免责金牌。
面对单位不交、少交社保,劳动者绝不能坐以待毙!律师教你这样合法维权:
- 立即行动!保留一切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工服、单位要求放弃社保的书面或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劳动关系和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是维权基石!
- 书面催告(关键步骤):向单位负责人或人事部门发送正式的《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明确要求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如收到通知后10日内)补缴欠缴的社保费。保留邮寄单据或电子邮件发送记录。这一步既是正式主张权利,也是后续投诉仲裁的重要证据。
- 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举报:携带证据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常是税务局)实名投诉举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投诉后单位仍不改正,或者你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包括:裁决单位补缴社保;若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医疗费无法报销),可要求单位赔偿损失;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N)。
-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维权过程可能复杂,涉及法律程序、证据规则等,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获取针对性策略和全程指导至关重要。
律师建议参考:
- 社保是你的“养命钱”、“救命钱”,切勿贪图小利因小失大。单位承诺的“现金补贴”与社保的长远、全面保障相比,微不足道且风险巨大。
- 维权要趁早!法律规定了仲裁和诉讼时效,拖延只会增加维权难度。
- 理性维权,善用法律武器。保留证据、按步骤投诉举报或仲裁,比私下争吵或过激行为更有效、更安全。
- 团结就是力量。如果单位普遍欠缴社保,联合其他同事共同维权,效果往往更好(但需注意策略)。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小编总结:
单位不交或少交社保,绝不是“行业惯例”或“可以商量”的事情!社保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强制性保障底线,是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协议”、“现金替代”、“打折缴纳”都是违法且无效的陷阱!面对单位侵害社保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无需忍气吞声,法律赋予了你坚实的维权武器——从保留证据、书面催告、投诉举报到申请劳动仲裁,每一步都有法可依。守护自己的社保权益,就是守护当下生活的安心与未来人生的保障。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法律站在你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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