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到什么机构做
工伤鉴定一般是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因工负伤后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重要程序。在我国,通常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当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相关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进行工伤鉴定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比如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于工伤职工后续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鉴定的机构和程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