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哪些特殊情况
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况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工伤认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这强调了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职业病的认定也是特殊情况之一,需要符合特定的职业病目录和诊断标准。
当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时,也可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外出既包括因工作需要的出差等正常外出,也包括一些特殊情况的外出。
还有一种常见特殊情况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要注意,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的时间和路线。
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如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准确把握这些特殊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况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解释,需要具体分析和了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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