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跟老板说不交社保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老板,这事您可千万别当真!
“王老板,最近家里开销太大,工资实在不够用…您看社保这笔钱,能不能先不交了?钱直接发给我就行,我自愿放弃!” 小餐馆老板老王看着眼前跟随多年的老员工阿强恳切的眼神,犹豫了,心一软,点头答应了,殊不知,这一点头,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隐患。
社会保险的双重属性:既是员工的权利,更是法定的强制义务。它绝非员工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产”,更不是老板和员工之间可以“商量着办”的普通福利。《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刚性要求。
即使员工白纸黑字写下“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声明或协议,在法律面前也形同废纸。这种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老王以为拿到阿强的“保证书”就高枕无忧,实则大错特错。
风险完全压在企业方肩上:
- 补缴与滞纳金:一旦被社保稽核部门发现(或因员工反悔投诉),企业必须连本带利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外加按日计算的高额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几年累积下来,对小微企业可能是沉重一击。
- 行政处罚:社保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84条),老王的小餐馆可能面临数万元的罚单。
- 工伤“裸奔”:若员工阿强不幸发生工伤,而社保未缴,天价的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将全部由企业自掏腰包承担,没有工伤保险基金兜底,小企业可能因此破产。
- 员工反悔成本:阿强未来若因退休、看病、买房等需要社保记录时,发现断缴,他有权要求企业补缴,此时企业仍需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及可能的滞纳金,所谓的“自愿放弃”在现实需求面前不堪一击。
对员工的隐形伤害同样深重:
- 养老无保障:缴费年限中断直接影响未来养老金数额。
- 医疗无依靠:生病住院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全额自费压力巨大。
- 失业生育无支持:失去失业保险金和生育津贴的保障。
- 城市权益受限:在诸多城市,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资格与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紧密挂钩。
给老板的务实建议
- 明确拒绝,守住底线:面对员工的“不交社保”请求,态度必须清晰、坚定地拒绝。可以温和解释:“阿强,我理解你的难处,但给你缴社保是国家硬性规定,是老板的法律责任,这事真不能商量,否则我们双方都违法,后果很严重。”
- 探讨根源,提供帮助:了解员工提出此要求的真实原因(如经济压力),在合法范围内探讨是否可通过预支工资(需谨慎)、调整更经济的薪酬结构、或提供其他合法福利支持等方式缓解员工困难。
- 普法教育,阐明利害:定期向员工(尤其是基层员工)普及社保的重要性及其长远价值(养老、医疗、工伤保障、城市权益等),以及企业不缴社保将面临的巨大风险,让员工理解这是真正的“双输”。
- 完善流程,书面确认:新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清晰载明社保缴纳条款,并让员工签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告知书》,即使有老员工提出“放弃”,沟通后也务必保留书面记录(如沟通备忘录),说明已明确告知其权利和法律规定,员工已知晓但仍提出请求(这虽不能免除企业责任,但在应对稽查时能一定程度说明情况)。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员工一句“自愿放弃社保”,看似为企业“减负”,实则是为企业埋下了一颗威力巨大的法律地雷。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它绝非劳资双方可以私下交易的筹码。老板们务必清醒:“好心”答应员工不缴社保,本质是带着企业“知法犯法”。一旦引爆,补缴、罚款、工伤赔偿等足以让企业伤筋动骨,甚至万劫不复。依法参保缴费,是老板对企业生存发展负责,也是对员工长远福祉负责的唯一正道。面对员工的请求,请务必守住法律底线——这不是冷漠,而是真正的担当与远见。法律不是橡皮泥,社保红线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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