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不缴社保,是省钱还是埋雷?
——资深律师深度解析法律红线与经营智慧
小张和两位好友合伙创办了一家设计工作室,初期资金紧张,三人一合计:“反正都是合伙人,社保钱先省下来投入业务周转,等赚钱了再补缴,应该没事吧?”这种想法,在初创合伙人中并不少见。表面看是“灵活操作”,实则是在企业经营的地基下埋藏了一颗威力巨大的法律与信用“地雷”。
社保缴纳:合伙制绝非“避风港”
法定义务,强制而非选择
无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只要依法登记成立、招用员工(包括合伙人自身如果同时是雇员),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合伙协议中任何“约定不缴社保”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合伙人身份 ≠ 免除雇主责任
即使合伙人同时也是公司员工(这种情况很常见),公司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主体,必须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合伙人不能以“我是老板”为由,放弃自身作为员工应享有的社保权益,公司更不能因此逃避缴纳义务。连带责任:悬在合伙人身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这是合伙制企业在此问题上最致命的风险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包括拖欠的社保费及滞纳金),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 一旦被社保部门查处或员工投诉追缴,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欠缴社保费及高额滞纳金时,每一位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房产、存款、车辆等)都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清偿。
- 有限合伙人(LP)虽承担有限责任,但普通合伙人(GP)的风险敞口极大。
不交社保的违法成本:远超想象
- 高额滞纳金与罚款:社保部门可责令限期补缴,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笔费用会像滚雪球一样迅速扩大。
- 员工索赔风险:员工可随时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团队稳定。
- 信用污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政府招投标、税收优惠、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
- 刑事责任风险(极端情况):如恶意欠缴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刑事指控风险。
律师给合伙人的核心建议
- 立即自查与补缴:若存在未缴、漏缴情况,务必立即主动联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制定补缴计划并尽快缴清,主动纠错能在处罚裁量上争取一定空间。
- 完善薪酬社保制度:将社保成本(单位+个人部分)明确纳入公司运营预算,确保每月足额预留资金用于缴纳,切勿抱有“拆东墙补西墙”的侥幸心理。
- 厘清合伙人身份与雇佣关系:
- 如果合伙人仅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分配,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则通常不被视为劳动关系,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但需有清晰协议约定)。
- 如果合伙人实际在公司担任管理或技术等职务、固定领取劳动报酬(工资),则公司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身份重叠时,务必清晰界定。
- 合伙协议明确责任边界: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清晰约定社保等法定费用的缴纳责任主体、资金筹措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导致损失(如滞纳金、罚款、赔偿)的内部追偿机制,这是保护守约合伙人权益的关键防线。
-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社保政策具有地域性且细节复杂,强烈建议在设立合伙企业和制定内部制度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或社保顾问,确保合规性,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核心法律依据(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不交社保合伙可以吗?”答案斩钉截铁:绝对不行!社保缴纳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是企业对员工的基本保障责任,更是法律划定的经营底线。合伙制绝非规避社保义务的“挡箭牌”,反而因其特有的无限连带责任机制,将合伙人的个人财富置于巨大风险之下。所谓“省下”的社保费,最终可能以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滞纳金、罚款、赔偿金形式反噬,甚至搭上合伙人的身家财产与个人信用。创业者当谨记:合规经营是基业长青的起点,尊重法律红线就是守护合伙事业的根基,省下的是眼前小钱,埋下的却是足以摧毁一切的经营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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