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哪些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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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息证据?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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