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标的额
民事案件在开庭后还是可以增加诉讼标的额的,不过最高法当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是如果要变更诉讼请求的话,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举证期限的话,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增加诉讼标的额最迟要在辩论结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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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可以增加诉讼标的额吗?
开庭后可以增加诉讼标的额,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
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刑讼法中什么叫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诉讼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而又抽象不好掌握的一个法律术语,且易读错。在这里,“的”不读轻声,音同“地”。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例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的诉讼。在这一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1000元借款的借贷关系与返还行为,是本案的诉讼标的;这1000元人民币,则是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是标的物。不能将标的物与诉讼标的相混淆。诉讼标的是每诉必备的要素,而标的物则不是。在因为身份关系而发生争议的诉讼中,则只有诉讼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什么是诉讼标的额
标的指的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品、金钱、义务、均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额也就是案件中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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