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公证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公证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公证是房屋交易的一项重要程序,买卖双方在公证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公证人亲自出具公证书,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房屋买卖公证违约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未按照公证程序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例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证处签订合同,或者未向公证处缴纳相应的公证费用等。
2.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例如,买卖双方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事实,或者虚构房屋的交易价格等。
3.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违反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等。
房屋买卖公证违约的后果是什么?
房屋买卖公证违约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不良后果,例如:
1. 未按照公证程序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的后果是,公证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从而导致房屋交易无效。
2.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的后果是,受欺诈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违反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是,受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公证各种法律文书和事实,保证公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公证事项的书面材料。
公证书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一)公证机构名称、公证书编号和公证时间;
(二)公证申请人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
(三)公证事项的内容;
(四)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签名和印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或者对方允许其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成立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履行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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