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先由第一顺位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由第二顺位责任人补充承担。而连带责任则指的是各债务人之间不分顺序,每一个人都无条件的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产生原因不同:连带责任是由各债务人的共同行为或共同义务引起的,其行为与债务产生有直接关系。而补充责任则是主债务人和补充债务人各自独立的行为所产生的,补充责任人的行为与债务无直接关系。
3、追偿方面不同: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给付,并可以进行内部追偿。而在补充责任中,除因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应,也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主债务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暂未确定主债务人时,补充责任人先行赔偿受害人后,可向其追偿。
4、债务偿还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在第一顺位的债务人承担责任之后再由其他债务人补充承担,而连带责任则没有这样的顺序,任一债务人都可以被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5、诉抗辩权不同: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而在连带责任中,责任人均无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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