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顺序和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补充赔偿责任存在先后顺序,先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不足部分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通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存在直接侵权人,同时还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等义务的人。比如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受损,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是直接责任人,商场则是补充责任人。
在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之间对外不分主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而补充赔偿责任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的情况下,补充责任人才承担责任。
此外,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权利;而补充赔偿责任中,债权人一般需先向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履行时,才向补充责任人主张。
总之,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在责任的性质、承担的顺序和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案件中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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