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事先约定解除条件吗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通过事先的约定来设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工资、岗位和合同期限等,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来确定。然而,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双方不能预先设定,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满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每一种解除方式都有其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应当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达成的共识,而非在签订合同时的预先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提前通知期和额外支付工资作为解除条件的预先约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此类预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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