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后女方提出分手彩礼全退吗
定婚后,女方提出分手彩礼需要退还,但不一定全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分手,彩礼需要退还,与哪一方提出分手无关。
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通常需要返还。双方已同居,彩礼返还可酌情减少,特别是如果同居时间较长。
假如婚前给付彩礼给付方造成生活困难,即使已经结婚,给付方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确定彩礼的返还方式和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定返还金额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金额、过错金额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金额的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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