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异议期限
对意见提出异议的期限通常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
在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般应当在人院指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这个指定期间可能因法院而异,但通常会在收到鉴定意见后的一定期限内,比如 10 日或者 15 日。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人及其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一般应在五日以内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能会被视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但即使逾期提出,如果能够说明合理理由,法院也可能会酌情考虑。
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诉讼程序的高效和公正进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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