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只能几次
伤情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通常以能够准确、客观地确定伤情为原则。
1. 一般情况下,如果初次伤情鉴定的结论存在或者不明确,有权申请。
2. 重新鉴定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比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或员不具备、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
3. 如果多次鉴定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次鉴定的依据、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等因素,来认定最终的伤情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过度频繁或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伤情鉴定可能不会被允许。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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