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可以鉴定几次
伤情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通常以能够准确、客观地确定伤情为原则。
1.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初次伤情鉴定的结果存在或者有新的证据表明鉴定结果不准确,可以申请。
2. 重新鉴定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比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或员不具备相应、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
3. 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与初次鉴定结果不同,且各方对重新鉴定的结果仍有异议,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进行再次鉴定,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需要注意的是,频繁申请伤情鉴定不仅会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进度。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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