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能鉴定几次
伤情的次数并没有严格的法定限制,但通常以一次为原则。
1. 如果第一次鉴定结果存在程序、鉴定机构或员不具备、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严重问题,可能会允许。
2. 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新的证据出现,足以影响伤情鉴定结论,也可能会启动再次鉴定。
3. 但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否则一般不会被准许。
总之,伤情鉴定次数虽无明确上限,但在实践中会严格把控,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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