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关于司法鉴定有什么规定
省高院关于司法通常有以下一些较为常见的规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要求:明确具备何种条件的鉴定机构和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以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包括鉴定的流程、鉴定材料的提交和审查、鉴定过程中的操作规范等,确保鉴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鉴定意见的审查和采信:规定法院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予以采信。
重新鉴定的条件和限制: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以及对重新鉴定的次数和条件进行限制,防止滥用重新鉴定权利。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当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不同省份的高院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差异。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当事人的,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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