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什么
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期间是确定承担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证责任。
诉讼时效则是指在法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的法律制度。在保证中,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为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二者的联系在于,保证期间的经过可能引发的起算。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者的区别在于:保证期间由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保证期间通常是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可能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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