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需要给付营养费吗
造成他人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需要营养费。
营养费是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
是否需要支付营养费,通常取决于受害人的情况以及的意见。如果受害人的伤情较重,确实需要通过额外的营养补充来促进身体恢复,并且机构在其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或中有明确的加强营养的建议,那么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营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总之,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给付营养费并非绝对,而是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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