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侵权过错责任如何确定
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动物的危险性:如果饲养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烈性犬,那么饲养人或通常承担,即无论其有无,都要对造成的负责。
受害人的过错:如果挑逗、激怒动物导致自身受伤,那么可以减轻或者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饲养人的管理行为:比如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如给狗拴绳、给猛兽设置牢固的围栏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动物伤人,饲养人要承担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比如第三人故意激怒动物导致其伤人,那么在第三人能够确定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场所和时间:在不适当的场所或时间饲养动物,如在人员密集的未对动物进行有效控制,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
总之,饲养动物侵权过错责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的归属和大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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