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名的成立条件
高利转贷罪名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获取信贷资金。
2. 高利转贷他人:将获取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从中谋取差。
3.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通常认为,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4.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然实施高利转贷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条件。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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