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最新司法解释)
高利贷是指借款人从金融机构抢夺信贷资金,以高利率再放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高息放贷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扰乱了信贷秩序。借款人应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川1623民初561号1、2015年5月26日,原告潮煤公司与被告文某、刘某签订了第《合作贷款协议》号协议。协议主要规定:甲方与乙方进行融资合作,甲方提供抵押品,乙方联系并提供平台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甲方担任银行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抵押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先垫付货款,乙方有权在银行放款时从甲方实际使用的贷款中扣除,且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使用金额1300万元,约定甲方按年利率13%偿还贷款。乙方支付融资综合费用。[争议焦点]1、潮煤公司向文某、刘某借钱是否属于高息贷款?2.如何算作高息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3、如果无效,如何处理?潮煤向温某、刘某借款属于高息借贷行为,其高息借贷行为无效。温某、刘某归还了贷款,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然后以高利率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私人借款合同无效。本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维护我国信贷资金发行制度,规范国家信贷秩序,真正将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服务我国经济发展,禁止使用金融机构贷款重新贷款。利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银行贷款放贷给他人并从中谋取利益,属于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和非法信贷业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潮煤向温某、刘某放贷属于高息放贷,其高利贷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无需退货的,按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涉案资金系潮煤集团向第三方借入的资金。贷款规定有利息。该利息应为潮煤实际亏损,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亏损利息。某煤炭公司起诉时,向文、刘主张年利率为13%,但因转贷高利,约定的利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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