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名的成立条件
高利转贷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必须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这意味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不正当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存在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这里的“高利”通常是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将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从中谋取利息差。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条件之一。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会因地区和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如果没有这种主观故意,只是一般的资金转借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利转贷罪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转贷的次数、金额、对象等。同时,对于本罪的认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强调的是,高利转贷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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