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置标志致损谁担责
道路施工未设置标志导致,通常需要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施工时,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因为施工单位没有履行这些义务,从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比如行人摔倒受伤、车辆受损等,那么施工单位应当为其承担相应的。
同时,如果道路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疏忽,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那么道路管理部门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确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的过错程度等。受害者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向施工单位或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道路管理部门主张。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责任的归属和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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