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法有哪些规定条例(村民选举法有哪些规定和流程)
案件
为了选举王氏为村委会主任,王氏家族的几位长辈秘密联系了一些人拉票。他们还到县城请了一些有名望的村民吃饭喝酒,随后还给他们每人一张价值200元的购物卡。这些村民承诺,他们一定会在正式投票中选举王,并鼓励尽可能多的人选他。王氏虽然没有直接现身,但也默许了长辈的举动。他觉得自己没有出现,不应该被视为违规。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选票贿赂呢?
解析
我国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扰乱选举行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加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谎报选举人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选举或者阻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人票等不正当手段选举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无效”。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选票贿赂。选票贿赂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一、亲自或者授意他人向选民赠送现金或者实物,包括购物券、手机充值卡等有价证券,用于拉票;
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缴纳保证金并承诺当选后分发给选民拉票的;
三、以组织选民参加会议或者其他借口,亲自或者授意他人向选民提供误工补助或者担保的;
四是支付外地选民拉票的往返机票等交通费用;第五,通过承诺免除选民债务拉票;
六、向选民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的承诺,帮助非法建房、非法生育等拉票的;
七、无正当理由宴请三人以上选民拉票的;
八是为选民拉票提供旅游、娱乐等消费;
九、作出虚假拉票承诺,承诺捐助公益事业,但无意或者无法履行的;
十、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从事舞弊活动的;
十一、其他人以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候选人拉票的;
第十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拉票的。
本案中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请客、送礼的行为,但他默许了自己人的行为,故该行为仍被认定为选票贿赂。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