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没办法证明自己工资怎么办(工伤没法证明工资怎么办)
如果在工作一个月内发生工伤,我的工资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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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中的“我的工资”是指什么?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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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赔偿中“我的工资”金额会影响哪些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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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不满1个月内发生工伤,“我的工资”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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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一年度统筹区内职工平均工资”有明确规定吗?
1、工伤赔偿中的“我的工资”是指什么?如何确定?
什么是“个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比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高300%,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个人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协调区内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工伤复发时的个人工资,是指工伤复发前十二个月内受伤职工的平均工资。
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照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我的工资比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高300%,则按照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赔偿中“我的工资”金额会影响哪些赔偿项目?
工伤赔偿中“个人工资”的金额将影响工资期间福利和一次性伤残福利。
相关依据如下:
关于停工工资期间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期间工作和工资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因此,裁员期间福利的计算依据应以受伤员工原工资水平为依据。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一)一次——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按时发放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九级残疾为9个月个人工资……”
3、工作不满1个月内发生工伤,“我的工资”如何确定?
有的工人刚上工没几天就遭遇工伤。他们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尚未完成一个劳动报酬周期,因此实际工资尚未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个人工资的数额如何确定?
实际中,一般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
1、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工资标准的,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2.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未规定职工工资标准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标准计算。相同的位置。
3、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未规定个人工资标准,难以参照单位同岗位工资标准的,按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协调区域的员工人数。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的,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
2、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标准计算。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难以确定的,月工资标准参照协调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统筹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否有明确依据?
“上一年度协调区内职工平均工资”目前尚不清楚。
根据以上三个内容可以看出,当“自己的工资”难以确定时(例如建筑工地行业,前期只垫付生活费;工资尚未实际发放)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月工资的具体数额)),采用的方法往往是参考协调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致的原因在于“个人工资”的确定标准不够明确、没有统一。
与“我的工资”相关的基础包括: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您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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