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范畴的是(劳动争议范畴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退还用人单位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移交事宜。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重新申请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六)职工退休后,与原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就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
(七)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额外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九)企业自主改制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纠纷。(三)退市、解雇、辞职、辞职等纠纷;(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纠纷;(五)劳动报酬纠纷、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平、及时、注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要求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达不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又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劳动争议一方劳动者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指定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大劳动争议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依法。
《劳动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