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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车祸赔偿金怎么算(合肥车撞人)

合飞律师4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车辆事故和保险公司

诉讼时有发生

肥东县法院近日审结此案

交通事故案例非常罕见

因为原告的伤是被自己的车撞伤的

我的车撞到了我,我受伤了

那么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原告与保险公司展开激烈争论

罕见的事故

撞到车上的检测线受伤了

202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肥东县男子程先生将车开进合肥市肥东县措镇镇一家机动车检验公司,交给工作人员沈某某检查。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沈某某在倒车时不小心翻倒了车后的程先生,导致程先生受伤。

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沉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程先生无责任。

此次事故导致程老师受重伤,包括脚根骨、跗骨受损,脚趾等骨骼多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程老师被送往医院救治。那么这起事故到底应该由哪一方赔偿就成为争论的焦点。

据了解,程老师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但在随后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程老师被自己的车撞了,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拒绝为程先生办理索赔。

无奈之下,程先生将检测公司、检测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沉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沉某某及机动车检测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并损失了工资。交通费等合计49000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前款规定的金额。

保险公司

受害人是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不应支付任何赔偿。

“程先生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根据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或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涉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不承担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在交强险保单及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受害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无需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且,保险公司对涉案免责条款也履行了提醒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一个例子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肥东法院认为,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投保人许可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投保人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的。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驾驶员、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

第二审

因受害人已转变为第三人,故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检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老师35000余元;机动车检测公司赔偿程老师66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程先生虽然是投保人乃至被保险人,但事故发生时他已在车外。正是他允许的司机驾驶车辆不小心,才造成了这起事故。他已经变成了第三人称。因此,三人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理赔。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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