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是什么人员(遗嘱执行人的条件和职责)_重复
买了房子后,原主人在所有权转让完成之前就去世了,没有继承人。剩下的手续我该怎么办?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
2013年,吴先生夫妇以方先生及其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并装修完毕并付清全款后入住。由于限购,吴先生暂时无法转让该房产。双方约定,当他符合转学条件时,方老师必须无条件协助他完成转学手续。
没想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方老师和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留下合法继承人。房子就这样成为了无主遗产,没有人能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吴先生夫妇向浦东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诉讼,请求指定方先生故居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启动遗产处置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立即选举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选举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案内证据表明,方先生去世时没有法定继承人。吴先生与妻子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提起诉讼。他们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请。同时,根据方先生生前的居住地、被送往抢救的医院地址等,可以推断其生前居住地属于该管辖范围。受访者。现在,吴先生和他的妻子正在申请指定当地民政局来管理方先生的遗产。人们有法律依据,法院也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李尚伟表示,民法典有了新的遗产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负责。居住地作为遗产管理人。还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清点遗产、按照遗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在本案中,遗产管理人是老师。方先生有合同义务协助吴先生及其妻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方先生已去世,无继承人,民政局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请求民政局协助办理过户事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进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地发挥遗产效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报记者侯劲松通讯员曹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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