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民事判决书怎么写(工伤赔偿民事判决书模板)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宋1经被告宋2介绍到电站工地打工。工作时,他从架子上摔下来,摔在地上受伤。原告遂将合同转让给工程承包商(被告某电网公司)和工程建设方(被告)。某建筑公司)及工程实际施工人(即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宋某2)向沉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费等。赔偿及其他费用。
经本院委托鉴定,原告右侧跟骨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12块胸椎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本院经一审质证得知,被告人李某是通过与被告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签订劳动协议才得以建设上述工程的。被告是一家建筑公司,声称刘某是该公司的员工。对此,只能提交授权委托书,而不能提交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委托书记载的内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为了调查该人是否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本院依职权追加刘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在一审后组织二审进行质证。听力。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通过劳动协议承包了案发地被告刘某所在工地的建设工程。原告系被告李某的团队,在被告李某的指挥下在工地作业。原告的工作时间和工资也是被告李某计算的。并支付报酬,应认定原告为提供劳务方,被告李某为接受劳务方。原告在提供劳务时未按要求系安全带,后从自己搭建的架子上摔下来受伤。虽然他声称自己听从被告人李某的指挥,没有系安全带,但没有证据证明,且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从事的行为是否正确,应根据工作的危险程度和有关规定自行判断。他不应该完全服从别人的指示。他有自己的过错,应对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承包相关工程的资格,不符合承包条件。他是受劳方,也有义务对原告进行安全培训,监督和制止原告的违法作业,并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相互法律关系地位等因素,判决被告李某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责任。被告刘某声称,其代表被告某建筑公司从事专业活动,但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与被告李某的委托书及劳动协议,知其在将某建筑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分包给被告李某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且其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的。其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该项目的相关责任,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特点,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内容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某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某建筑公司为该工程的承包方,且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后,继续出具了相关被告人李某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且被告李某非法承包的相关工程部是通过被告刘某完成的。因此,被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刘某应对被告李某的上述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某电力公司、被告宋二人存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1万余元,被告建筑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含义
对于农民工及其家属来说,受伤后维权很难,又该向谁维权。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民工,大多是通过同事介绍来到建筑工地打工的。他们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体力劳动和高风险工作,工资结算方式通常是按日现金结算。一旦发生纠纷或伤害,很难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往往是因为你没有赚到钱,而你却受到了伤害。相关工程已进行多层次分包、分包,涉及主体众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往往以内部协议等为由推卸索赔,劳动者只能借钱治病。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必要及时、全面地查明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减轻劳动者的诉讼负担,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为便利主张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立案,并通过智能手机操作提起诉讼。本案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立案的。
给和平法庭的提示: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微法院”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集成了调解、立案、审查、送达、保全、鉴定等全国通用诉讼服务功能以及地方法院特色服务功能,支持人民群众诉讼集中查询、办理以及全国各地法院的调解。人民法院网上服务是“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民法院一站式办理诉讼、调解事项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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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沉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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