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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汉滨检察院刑诉[2021]106号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口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家住**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2月4日,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此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6日被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7月6日作出处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侦查发现:2020年11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陕西GV****两轮摩托车前往大桥路南十字路口。醉酒后被安康市公安局抓获。宾分局执勤交警将其抓获,并带至汉滨区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安康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表明其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王某某持有E级机动车驾驶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立案、现场勘查记录、扣押过程、身份证明文件、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等法律文书。上述取证程序为合法且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为危险罪。他将因驾驶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应当依法判刑。此致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检察官:陈勇2021年7月19日附件:一、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社区**楼**单元安康市汉滨区**房间,联系电话:****;2、案卷及证据2册、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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