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的情形包括)
法院可受理的35种劳动争议类型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情况: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后发生争议的;
(三)职工退休后,与原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就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情况: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退还用人单位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的移交、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
1.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发生的纠纷;
(三)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职而产生的纠纷;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纠纷;
(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情况: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重新申请,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纠纷好处;
(二)企业自主改制纠纷;
(三)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因公司停薪休假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退休员工、下岗待岗员工、在职员工等发生劳动争议,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因停产长时间休假;
(五)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并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监察程序后发生的劳动争议。
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情况: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养老保险缴费期限发生纠纷的;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补偿,造成损失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社会保险费工资标准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造成损失的;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自然人与非法招用的劳动者发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具有用工资格的承包人应当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并根据案件需要将工程建设的自然人、分包商、非法分包人列为被申请人、被告或第三人。
此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发包方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资。然后依法向承包人追偿。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结算工程款,造成建设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以提高工人的工资。预支工资金额以未清偿的工程款为限。分包建筑工程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的,分包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未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内垫付职工工资,并部分冲减工程款。分包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以企业名义违法分包、转包或者非法允许他人承包工程,拖欠工资的,分包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垫付工资。)
1.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情况: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职工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用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然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补偿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未休年休假加发工资发生纠纷;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高温津贴发放发生纠纷;
(七)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八)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办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为由,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损失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发保险的;(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情况:
(一)企业年金计划订立或者履行发生的争议,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适用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解决规定;
(二)为了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变更劳动争议案件事由和支付内容。例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者违反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五)劳动者向行政部门请求救济后申请劳动仲裁的,其未向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按劳动争议受理;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请求,不予受理。
(6)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引起劳动者纠纷……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代扣代缴税款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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