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垫付的钱可以起诉要回吗(员工垫付费用属于劳动争议吗为什么)
来源:紫飞鱼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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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京02民中4824号
基本事实:
甲男原为B公司职员,于2019年6月、7月辞职。在B公司及B公司工作期间,甲多次为公司垫付货款。B公司尚欠甲人63.18万元,甲人尚未偿还。双方尚未就还款期限和利率达成一致。
A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责令B公司立即偿还欠A人本金63.1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3.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年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律师费由B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A因工作原因多次为公司预支费用。现在他把预支的费用当作贷款。他认为,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男A要求B公司偿还债务本金的请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证据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利率不一致的,视为未支付利息,但贷款人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向借款人追偿逾期利息。本案中,甲人和乙公司就欠款利息未达成一致,一审法院支持甲人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B公司称,甲人的债权已过期,且因甲人和乙公司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B公司不承认自己欠款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受理。
综上,判决为:1、乙公司偿还甲人债务本金63.18万元;2、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人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63.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发生之日止)支付)。3.驳回A人的其他主张。
B公司上诉:
首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B公司与A人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也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本案应首先进行劳动仲裁,因此一审法院应当驳回A人的起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认为,“单位垫付元用于处理交通事故,属于公务行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与单位主体平等,人民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完成委托事项后,因未及时偿还账款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应按其内部会计制度处理。”
本案中,甲人自2012年起在乙公司工作,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担任乙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担任乙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B公司监事,同时通过B公司提交的银行付款凭证、网银回单、业务收据(付款通知单)、差旅费报销单等补充证据,可以证明B公司与A之间就费用报销存在争议。双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本案系B公司与A男之间的劳动争议,A男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以劳动争议需仲裁为由驳回A先生的诉讼,不应将本案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因此,一审法院仅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号第206条、第207条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29条的规定,认定B公司与甲男之间的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并作出判决。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用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诉讼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则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根据该规定,只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中的其他纠纷的,人民法院才能直接受理案件。但本案中,A某并没有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不符合人民法院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情形,故本案应先行劳动仲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本案为双方民间借贷纠纷,而应驳回A先生的诉讼。
……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我们恳请改判,驳回A先生的诉讼,或者依法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存在争议。一是案件能否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二是B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对A人的还款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中的其他纠纷,则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金额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直接起诉并不会影响其诉讼权利。比如出示证据。而当员工的诉求仅针对工资,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时,员工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本案中,甲某以B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号内容“甲先生为公司预支款71.19万元,期末余额63.18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其偿还乙公司欠款。相应金额,虽然该金额不属于工资诉讼性质,但诉讼内容是偿还预付款。该金额以B公司年报确定,不涉及劳动关系等其他纠纷。因此,基于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和节省诉讼费用的原则,男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B公司主张本案应先行劳动仲裁程序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甲人提交的乙公司年度报告是该公司正式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认证效力。根据报告内容,B公司还款责任明确、金额具体。虽然B公司声称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也没有对B公司的子公司实施审计程序,因此A人无法以年报作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但该证据B公司提供的任何人均不能根据B公司内部财务报告及相关内容否定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因此,B公司应承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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