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2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最新全文)_重复
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自2020年4月10日起,他一直在X县xx学校旁边租用一间店铺,出售学习用品、办公用品。2020年6月3日,他在监督检查中被执法人员抓获。X县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某涉嫌无证经营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截至扣押之日,王某某共获取违法所得3420元。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第《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号第二条的规定。X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2、罚款3500元。
简单分析一下:
无证经营是常见的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无证经营是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本案中,X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无证经营后及时立案,对王某某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市场秩序。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无证经营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也纷繁复杂。执法中存在不少困难和疑点。需要把握的关键点是:
(一)准确适用查处无证经营的法律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无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证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实践中,不少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有处理无证经营的规定,如何适用法律规定成为查处无证经营的常见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无证经营案件,无证经营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且未获准登记之前,其可能成为何种类型的市场主体、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存在不确定性。为了惩罚。也是一个执法问题。例如:自然人从事无证经营,但该自然人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无证经营的查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案而异。以相关市场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例如: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处罚。对于无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查处的,申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
(二)严格界定无照经营和无照经营两种违法行为及查处责任。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依法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政府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无证经营查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一般指许可部门或主管部门。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处理它。”第十三条规定:“从事违法活动,无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证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是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号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罚。”对于无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有许可证的违法经营活动的,查处的部门也应当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而不是市场监管部门(除非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注重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但个人销售自营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不需要登记的行为可以看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网上经营应当以登记(许可)为原则,不登记(许可)为例外。全部网上经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免证、许可以外的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许可证。
(四)明确无证照的免责情况。并非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注册或获得许可,有些经营活动依法不需要许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时间或者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销售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不经许可或者登记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也有类似规定。
(五)遵守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无证经营行为都会由发证部门或主管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的查处有专门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例如,《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拍卖公司经营文物拍卖,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依法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高晓超律师事务所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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