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责比例是多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责比例是)
咨询类别:重大犯罪起诉
咨询内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有两种,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规定,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多了。第一级法律处罚不要求责任程度。是否可以认为,只要一人死亡,即使行为人仅承担10%的死亡责任,也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顾问: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检察院张浩)
解答专家石清泉:1、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很多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因和次要原因等。对于事故,责任人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于多重原因的事故,决定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责任程度,作出综合评价。
2、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第一级量刑标准采用“事故后果”的规定,第二级量刑标准采用“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两高一高”相关专家对《解释》的解读也明确,“原则上,只有事故达到一定程度,且行为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才可以给予二级法定处罚”。强加的。”同时,解释还指出,“对于本案第二责任人判处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二级法定刑有困难的,适用第:010条规定的救助条款——可以考虑处以元并处以二级法定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于2016年3月4日发表的文章进一步阐述:实践中,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很多,包括对事故直接负责的人员。对同一事故的后果,责任人与主要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适用同等法定刑的,范围不会扩大,犯罪攻击区域太大。经研究并反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认为根据行为人对事故后果所承担责任的严重程度,承担刑事责任较为妥当。《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采用“事故后果+责任程度”的方法。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且行为人对事故后果负主要责任的,采用二级。给予法定处罚;对次要责任人员给予一级法定处罚。对部分未成年责任人不判处二级法定刑,难以满足罪刑的少数案件,可以考虑适用第一款规定的保释条款,判处二级法定刑。可见,《检察日报》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要求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判处第二级法定量刑,主要是从以下方面考虑:作为量刑平衡。对于符合二级法定刑事责任的事故后果,第二责任人根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根本不承担二级法定刑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必须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责任程度来确定。刑事责任以及是否适用第一级或第二级法定刑事责任。
3、对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一级法定刑事标准第一项、第二项没有规定行为人的责任程度,这是否意味着责任程度的问题判断时不需要考虑吗?笔者个人认为,结合第七条的解释原则,一般来说,应当考虑肇事者在事故中的具体责任。原则上,只有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人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第七条的解释原则分析,对于一级法定责任事故,在少数次要责任人难以符合罪刑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第三条规定。定罪和量刑条款。至于《解释》第6条之所以没有像第7条那样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责任事故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明确的界定将导致无法适应具体的实际需要,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基于“法、理、情”进行综合界定和评价。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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