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判(超速车祸致人死亡)
近日,大理市大色镇武大线G348K2766+100m处发生车辆侧翻,造成车内4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15时19分,李某某驾驶一辆小车从大理市双廊镇沿武大线前往海东镇。当车辆行至武大线K2766+100m时,坠入洱海,造成车上4人死亡。淹死了。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当事人李某某未按操作规定驾驶。其驾驶小型车超速行驶69公里/小时(事发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制速度。“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保持安全速度。”上述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号第九十一条和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三名乘客均不承担责任。
李某某开车时造成4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他涉嫌刑事犯罪。因事故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大理市政府就事故情况向大理州政府进行了深入书面核查,并接受了州政府约谈。
该案暴露出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行驶、驾驶操作不当等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和司乘人员要以该案为教训,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来源:交通安全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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