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区别量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区别想象竞合)
作者/黄向清(上海市第一中医院院长)
第一部分
简要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根据暴力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因果力,大致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施暴者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
例如,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唐某在酒桌上因言语发生分歧。期间,曹某将受害人推倒在地,压在其身上,并用双手掐住其颈部,致使受害人胃内食物反流至呼吸道。因异物堵塞气管窒息死亡。
本案中,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官的指控,但减轻了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第二种情况
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加上外界的干预因素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
这是另一个案例。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坐在小桥边与人聊天。这时,桥边路过一位年轻女子,王某就出言捉弄她。受害人徐某回头质问。王不仅拒绝道歉,还以严厉的言辞回应。受害人打了王某的脸。王某怒不可遏,用左右手猛推被害人的左右肩膀,致使被害人后退。这时,一辆卡车恰巧从后面驶过,导致受害人徐某与卡车相撞。最后,他的头部被卡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本案中,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改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第三种情况
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诱发受害人重病并导致受害人死亡。
案例3的情况如下。受害人卢某有酒后殴打妻子的坏习惯。有一天,丈夫喝醉酒后追赶妻子。妻子趁妻子逃跑之际,拿起一只皮鞋,转身就打丈夫的头和身体。过了一段时间,两天后,丈夫因自身脑血管硬化,再加上暴力而死亡。
本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提出上诉,受害人家属也强烈要求对被告从轻处罚。二审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第四种情况
施暴者的非攻击性暴力加上受害者自己的错误导致了死亡。
案例4的情况如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陶某因争抢公交车座位,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其间,受害人陶某站在公交车后门,欲拉被告人上车。随后,张某奋力转身,挣脱陶某的束缚,朝车上跑去。此时,陶某从车上摔下,头部着地,伤重不治身亡。
本案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故,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四起案件的判决过程可以看出,对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确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还是一场意外?这三种表征之间的法律责任差异巨大。从法定最高量刑来看,分别是死刑、有期徒刑七年、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要严格把握标准,准确区分。
第二部分
定罪标准及其法律分析
我们先来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解该罪有两个关键点值得关注。首先,从故意伤害罪的内部结构来看,故意伤害罪实际上包括三种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
第一,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种是故意伤害,造成严重伤害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类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中类似并列规定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相互不同,因为相同,无需并列;其次,它们是相互联系的,表明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第三,它们是相互排斥的。不要重叠,因为一旦重叠,就很难区分彼此,准确识别。由此可以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故意伤害行为应该是三类故意伤害行为中最严重的。也就是说,虽然三类故意伤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一致的,但从实践角度来看,我们应该认为第三类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与前两种相同。
另一个观察角度是从罪与罚的关系角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行为。一部分是故意伤害行为,另一部分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众所周知,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罚是七年。这意味着,先前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能符合法定处罚呢?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里的故意伤害不包括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况,至少应该符合重伤及以上的情况。因此,无论是从故意伤害罪的内部结构,还是从罪刑关系角度,我们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打击强度有要求。也就是说,至少应该存在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可能性。这样的严重程度是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性质和数量相匹配的。
我们先来说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认定这个罪名的时候,大家都有一个疑问。显然,该人故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死亡。怎样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呢?
这涉及到对过失犯罪的犯罪结构的理解。应该说,故意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过失造成严重损害,也是过失犯罪的一种。
典型的例子是醉酒驾驶故意违反规则并造成过失死亡,即可构成交通事故罪。这是此类过失犯罪的典型例子。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相比,其造成他人死亡的过失心态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行为的强度有明显的区别,即只有达到严重伤害他人的可能性时,这种故意打击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般来说,袭击行为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让我们再看看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过失死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认知的不同,即是否应当预见或不能预见。
从刑法角度看,认定主观事实,一般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首先是主观事实应该通过客观行为来确定,利用社会普通人的认知水平,通过经验规则来推断。
对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可以从暴力的客观严重程度推断,暴力强度越高,预见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暴力强度越低,预见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就越大。可能性比较小。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客观因果关系中得到一条线索,那就是因果关系越简单、越直观,预见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因果关系越复杂多样,就越不可能预见到有害结果。相对较低。
另外,我们在认定主观事实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这里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天凌晨,三名青年醉酒寻衅滋事,无故拦截路人。这时,正好有一个年轻人路过。见此情形,他主动躲避,试图逃跑。三个捣蛋鬼追赶他,并试图殴打他。受害人逃至河边,无路可逃时跳入河中。结果,他淹死了。对于本案,三名被告人均辩称,我们根本没有殴打被害人,因此我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还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的问题是,没有殴打他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吗?
我们从当时的场景来分析一下。从时间和空间条件来看,已经是夜深人静了。从力量对比来看,是三个醉酒闹事的人准备殴打一个孤立的人。另外,从三名被告人的主观犯罪意图来看,他们是紧追不舍的,说明其犯罪意图非常坚定。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我们对定罪标准有了基本的把握。下面我们运用这些定罪标准来分析我们前面提到的四个案件。
案例一
被告人曹某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用双手勒住其颈部,致被害人死亡。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成年人用双手勒住某人的脖子,应该说是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的。而且,被告人虽然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该行为,但仍可以认定其是故意的。因此,认定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适当的。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用左右手推击被害人的左右肩膀。应该说,正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存在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可能性。受害人之所以死亡,是因为他身后有一辆卡车。但当时时间已晚,被告辩称自己当时很着急,根本没有注意到身后有卡车驶来。这种辩护应该符合实际情况。也就是说,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利用外部干预因素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被告人以过失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应当适当。
案例三
被告人赵某用皮鞋将其丈夫打死。这起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是丈夫本人患有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皮鞋殴打只是外在因素,被告人并不知道丈夫患病。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应当预见到死亡的发生而未能预见到,这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以过失罪定罪是合理的。
案例4
被告人张某被被害人陶某拉拽时,用力转身的行为不应直接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不慎跌落车外,头着地身亡。这种情况是被告当时难以预见的。因此,我们认为,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故,应当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部分
概括
通过对以上四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也就是说,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大多数施暴者主观上并没有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通常不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因此,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在暴力直接导致死亡的情况下,或者当外部干预因素发生时,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情形。另外,在暴力行为导致受害人重病或者与受害人自身过失相结合的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太可能预见到他人的死亡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事故认定问题可能发生。
一般来说,只有区分不同案件,结合具体情况,根据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做到罪刑相称、罪有应得。
图片来源:法庭前的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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